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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021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办**堡**组,**市**区**站职工,现住**区**堡商住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路十字西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2mg/100mI,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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