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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1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地址金塔县金塔镇***路**号,住金塔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华街、航天大道行驶至金塔县金大公路0km+500m盛达修理厂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62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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