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酒后驾驶吉A7*****号小型轿车行至***乡街道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机动车辆状态正常,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前科劣迹,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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