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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开设赌场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31994*******,满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号,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白山市公局通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6日两次退回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二级代理刘某某、吴某为夫妻,从2019年3月份开始担任朱某某的二级代理并接受玩家投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朱某某转入投注赌资共计473500元,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刘某某、吴某转账共计33109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认定吴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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