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乡**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门****内,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陈某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某于2020年1月8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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