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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路**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8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9月18日补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南宁市江南区**村委会将该村委会创立的“南宁**厂(**岭)”的土地及厂房租赁给被害人陈某某,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在新屋**厂内投资的资产、不动产部分陈某某等人无权处理,建筑物无偿归**村委所有。2018年4月13日,**村委通知陈某某:**厂的场地合同于2018年4月30日到期,村委收回场地自行管理,限定陈某某于5月30日前搬离并委托吴某对该场地进行管理,后陈某某一直拒不搬离该场地。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吴某等人对**厂内陈某某所有的**公司进行拆招牌、**办公室、破坏景观石等行为。

本院认为,吴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围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吴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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