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街**街**号**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及5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购买某品牌冰淇淋后,在与其女友吃冰淇淋中发现有黑点后,向该品牌冰淇淋代理商田某某(男,44岁)投诉两次获得共计5000元的赔偿款。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教唆其表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专门到昆明市 超市,蓄意以19.8元价格购买了该超市卖出的 牛奶口味、牛奶 口味的冰淇淋各一支,以在其中一支吃出了黑点为由,向 超市投诉, 超市表示愿意退赔人民币9.9元的货款,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假装不满意,投诉到 总部。 总部将此事转由该品牌冰淇淋的代理商田某某自行处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吴某某以向12315投诉曝光为由,向其索要5000元赔偿款。2020年6月3日田某某遂委托其妹夫张 向廖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犯罪嫌疑廖某某在拿到3000元后,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平分。被害人田某某于2020年6月2日20时许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民警于2020年6月5日将二名被不起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5、到案经过等。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廖某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田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廖某某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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