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李某某等4人串通投标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吴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张家口市蔚县****小区**单元**室,工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冀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现住张家口市蔚县**镇**村**路**号,无业人员,群众。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现住张家口市蔚县**镇**路**号,工人,群众。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公司职工,群众。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冀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蔚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在蔚县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8年8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冀某某担任**公司法人期间,在多个招投工程中挂靠张家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由**有限公司联系并实际操控进行串通投标,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份,在投标预算金额为3775656元的蔚县2018年**防护工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投靠**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同事要求张某某再找几个有资质的公司来投标。该张某某联系了山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给上述三个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标书,三个公司均有金光宇公司操控,最终**公司以3774000元高价中标,该工程由**有限公司施工。

2.2018年8月份,在投标预算金额为2606250元的蔚县村道**防护工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系了**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分别给上述三个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标书,三个公司均有金光宇公司操控,最终**公司以2604900元高价中标,该工程由**有限公司施工。

3.2018年9月份,在投标预算金额为12245263元的蔚县**项目工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张某某联系,**有限公司与**公司联合投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系了中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给上述两个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标书。最终由于**有限公司中标。

本院认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