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陈某某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4日凌晨,吴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同案人何某某、唐某某、梁某某、冯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了与吴某甲有矛盾的黄某某。为躲避公安机关处理,当天下午,同案人陈某乙、冯某乙、吴某乙(另案处理)与何某某、唐某某、冯某甲通谋,后结伙从东兴市东兴镇***码头乘船偷渡到越南,并入住越南芒街市***酒店。后陈某乙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偷渡到越南芒街。同月26日,吴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等7人被越南警方抓获,并移交中国警方。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检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