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7********,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下午,吴某乙与同寨的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丁一同到黎平县**镇,途径**村时恰逢大雨,吴某乙等人在路边躲雨时刚好被路过的蒋某某等人看见,因蒋某某对吴某乙之前邀约蒋某某女朋友吴某戊去吴某乙家过节一事心怀不满,于是蒋某某等人便殴打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乙二人被打后心怀怨恨便打电话向陈某某求救,陈某某接到电话后便驾驶自己家的白色现代牌小车到**镇**村接吴某乙等人接到榕江县城开房休息。2019年9月15日,吴某乙打电话给蒋某某让蒋某某向其道歉,蒋某某在电话中答应道歉。后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于2019年9月15日20时许分别由陈某某、杨某某驾驶各自的轿车搭乘吴某乙等人到**镇街上找蒋某某,在去**之前,吴某乙等人已经准备作案的西瓜刀2把,以防打架时不吃亏,2把西瓜刀由杨某某从家里拿出来放在其车上。2019年9月16日0时许,双方在**镇“格调”夜宵店门口谈和时发生口角争执,吴某乙等人见谈和不成便上车准备回去,蒋某某等人就阻拦不让吴某乙等人离开,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甲、唐某某使用西瓜刀、陈某某使用甩棍与对方进行打斗,打斗过程中蒋某某被人用刀将右手拇指和食指砍断,经黎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手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提供作案工具西瓜刀2把,但没有参与打架,开车一起到现场等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杨某某既有自首情节,又是本案的从犯,同时比其他从犯的犯罪情节更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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