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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4251983********,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街道**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次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已死亡)在洞河镇洞河村二组小地名“彭家山”洞大路坎上的村级公路上方经营露天采石场。2018年8月10日,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因环保治理通知汪某某停工,洞河镇政府对其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并要求组织排险整改。2018年8月19日在未获得洞河镇政府批准下,汪某某擅自开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受汪某某雇佣,组织挖机司机杨某某、安全员马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等人在紫阳县洞河镇洞河村二组“彭家山”露天采石场进行采石作业。2018年8月25日早10时许,岚皋县**镇**村**组的徐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其母亲赵某某、弟弟徐某乙,从岚皋县大道河镇沿洞大公路向洞河镇方向行驶,途径“彭家山”采石场坎下的洞大公路,恰逢采石场塌方,被从采石场滚落的落石砸中,导致徐某甲当场死亡,赵某某腿部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不正确履行安全员职责,在未与其他安全员沟通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违反安全警戒规定对徐某甲等人放行,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身为安全生产责任人,担负监管现场作业人员的职责,在未开展排险作业保障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仍旧组织施工,且擅自撤除警示标志,严重违反警戒工作操作规程,对一人死亡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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