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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浦东新区**路**号**号**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5年2月期间,申万**证券有限公司对“集中交易核心系统更新项目硬件及实施、维保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3788.55万元人民币成功中标,致招标单位申万**证券有限公司利益受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系明知且参与其中,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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