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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Z316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镇。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现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0日、12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肥东县********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18********)公开招标,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承建该工程,由张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贺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吴某某、赵某某,让其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提供报名费、标书费等。开标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后该工程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154826.00元中标。                                 

2018年9月,“肥东经开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18********)公开招标,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承建该工程,由夏某某通过贺某某找到吴某某、赵某某,让其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前,徐某某(另案处理)向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报名费、标书费等。后该工程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624128.00元中标。

本院认为,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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