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有限公司经营部长,住南昌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昕、余晓春,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王某甲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安福县**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合理低价法。开标前,李某某(已判刑)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借资质参与投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围标的情况下,将**有限公司的资质借给李某某,并帮助李某某联系**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王某甲,后王某甲也将**有限公司的资质借给李某某参与该工程投标。开标前,李某某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垫付保证金,吴某某在制作标书时使用李某某提供的报价,并将李某某提供的另一份报价给**限公司制作标书。后该工程由**公司中标,中标价136818205.78元,该工程由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承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公司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422751.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安福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