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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5年河北景县连镇乡赵官寺中学要建宿舍楼,需要招投标。赵某某和连镇村书记周某某商议“串标”之后赵某某找到金某某、路某某、田某某从中牵线,赵某某共计给吴某某、韩海某某、车某某三名投标人12万好处费,此三人同意不参与投标。由于三人退出投标,赵某某和周某某以比标的价格低两三万的价格中标,中标价格为200余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为了承揽工程联系七家公司投标报名,但其在赵某某等人的劝说下,主动退出招投标。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另根据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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