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5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家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姜某某等人的协助下,注册了一家名为义乌市**商行的公司,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前往银行办理好对公账户,并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某等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劝说同案人李某某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立功、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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