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沟**巷**号,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园**幢**房。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绮雯,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以佛顺公诉字(2020)1691号起诉意见书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以佛顺检报(移)诉(2020)Z43号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2020年9月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一部交诉(2020)Z16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何某某于2018年8月始在本市从事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业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始在本市天河区从事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代办公司公章、代办对公账户预约等业务。2019年10月份,何某某开始收购满一年的工商营业执照,2020年2月份,吴某某通过微信与何某某联系,欲向何某某非法出售工商营业执照,但因不符合何某某的要求未达成交易。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吴某某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从吴某某处扣押的银行卡、工商营业执照等物品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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