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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4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其丈夫张某某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考取保安员证的情况下,以600元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以其丈夫张某某身份信息登记的保安员证,后被公安机关查处。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安员证;

2.书证: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温州仓库1号库房的保安员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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