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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阳市经开区**屯路**号**单元**层**,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贵州致远利信上汽大众4S店工作期间,为了增加销售业绩,通过张某某(另处)为外地客户伪造贵阳居住证,以为客户办理贵阳车牌照。2020年7月13日起以每张居住证收取客户300元人民币的费用后,将客户身份证照片微信传给张某某,并每张支付张某某150元为客户办理贵阳居住证。其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

案发后,吴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赃款,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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