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乡**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何某某介绍以本人身份注册四套完整公司材料出售给一名叫翁某某的男子,吴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04月10日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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