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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李某某以贪图方便、应付检查为目的,共同商量为公司员工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高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本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共13本。经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上述1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

2018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材料、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复函 、自首证明;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吴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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