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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案)_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组)。200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本人使用为目的,通过微信以200元价格购买一份假的A2驾驶证,该驾驶证照片为吴某某,姓名为张某某。收到驾驶证件后,因吴某某驾驶技术不好无法驾驶货车,便将该驾驶证放置于其经营的货车内未予使用。2019年12月12日,吴某某雇佣的货车司机杨某某私自使用该假的A2驾驶证在克东县交警队处理违章,导致真实驾驶证持有人张某某的驾驶证被扣3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吴某某自述材料、吴某某自述材料签字、捺印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笔录、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拜泉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情况说明;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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