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中塘,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搭载着姐姐吴某某和一个小孩子从家里出发准备去父母家吃饭,妹妹吴某某骑车,姐姐吴某某坐在后排。在吴村镇塘边村中塘82号附近50米左右,因为车上的一个小孩子动来动去,吴某某没有扶稳车把手,导致车子从乡村道路的路边摔下去(路边到沟底约4-5米),造成姐姐吴某某当场死亡,妹妹吴某某受伤。经过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引起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并右侧胸腔脏器挫裂而死亡。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吴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犯罪后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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