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乡**村,住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8时50分许,在南乐县乡道072线大林线至近德固乡君泽村东,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豫J*****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倒车时,碾压上坐在道路西侧路面上的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果。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腹部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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