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省**市**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豫**牵引豫**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侯岭乡草庙村路口路段,与姜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研究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吴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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