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4〕57号
被不起诉人吴**,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76********,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江苏省徐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5时16分许,犯罪嫌疑人吴**驾驶苏****号中型厢式货车,沿连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撞伤,刘**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8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吴**赔偿刘**家属谅解金70000元,剩余民事赔偿由刘**家属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此罪系过失犯罪,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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