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城内古槐北路***村*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晋LF****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洞县玉峰中大街教育局门口路段时,先与张*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后与景**驾驶的哈雷电动车和杨**驾驶的赛克电动车相撞,致张*、景**、杨**受伤,张*经抢救无效死亡,多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1月5日17时许到洪洞县公安局交警事故中队投案。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景**、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已向被害人张*家属赔偿77万元、向被害人景**赔偿7000元、向被害人杨**赔偿500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证退回洪洞县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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