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现住湖南省澧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0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桂******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经常德市澧县X002黄桥城头山线澧县城头山镇周家坡社区*组路段的十字交岔路,适逢李某某从南往北横穿公路。由于吴某某不注意观察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情况,不减速,导致车身左侧与李某某相撞相挂,相对方向与之会车的大货车避让李某某时与周家坡居委会的绿化设施相撞,造成李某某伤势严重,经澧县中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周家坡社区绿化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应系多部位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09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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