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15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欢,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3日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冀CD****、冀CR****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顺东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外环东南社区东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13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4年1月12日,吴某某与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吴某某取得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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