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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台州******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仙居县**乡**村无名道路下坡时,因操作不当掉入路边农田中(高约13米),造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伤、三轮电动车乘客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低保户、二级残疾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低保户、二级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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