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吴某某驾驶自己的贵HP****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儿子吴某乙(10岁,已死亡)沿**线由**乡往台江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5时55分左右,行驶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后碰撞路边围墙肇事,致吴某某本人受伤、该车辆损坏及吴某乙(10岁)伤后送医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办案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2mg/100mL。经台江县**卫生院医务人员对吴某某抽取其血样,依法送检,其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经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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