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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5********,汉族,专科毕业,五通桥区**镇人民政府农业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路**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吴某某驾驶川LS****号小型轿车,从五通方向沿进港大道往乐山方向行驶,15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进港大道何桥村路段处,与从左至右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1月29日,被害人亲属向吴某某出具《谅解书》,与吴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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