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川F9****小型轿车,由北京大道沿大同路往广汉市新金雁桥方向行驶。凌晨0时48分,其行驶至广汉市大同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时,因疏于观察且超速行驶,与未走人行横道横穿公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医院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