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如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苏FU****号小型轿车(载乘其母亲何某甲、女儿何某乙),由西向东行驶至苴东线48Km+800m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受伤。何某甲于次日死亡。2019年12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