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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吴某某,女,196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7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如皋市长江镇车郭线由东向西行至郭园居委会四十二组路段,观察疏忽,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确保行车安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某(女,殁年80岁)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27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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