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杏埠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后徐村村碑处时,撞骑人力三轮车顺行在前的杨某某,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因闭合性颅脑及胸部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自首,偶犯、初犯,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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