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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莱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01月11日23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史某某沿省道39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7KM处,因操作不当驶入路南侧沟内,致吴某某、史某某受伤,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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