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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4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A****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那垒村路段(国道355线1873km+660m)处碰撞对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与吴某某当场昏迷,由群众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二人拉至医院抢救。2019年12月27日,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本次所受到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12日,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符合摩托车碰撞和摔跌造成。2020年1月13日被害人罗某某出院回家自行治疗,于2020年3月4日12时许在家中身亡。2020年4月10日,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后,长期卧床等因素作用下促使血流淤滞、血液凝固性增加,最终引起肺动脉栓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来宾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92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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