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8********、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巨宝山乡**村***屯,农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自家黑MHD***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庆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庆安县庆木公路20KM+70.2M处,将前方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7日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42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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