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2日11时许,吴某某持“C1D” 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HH****号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354省道巴克什-六沟155公里300米(承德县六沟镇牛旺沟村)路段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自东向西行驶的胡启坤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未登记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死亡、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巡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吴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经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