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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H*****小型轿车从桃江县牛田镇沿桃灰线往桃江县桃花江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石牛江镇增塘路段时,遇行人莫某某从道路的左侧边往右侧横过公路,因对向车辆灯光引起视觉障碍,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正前方撞到被害人莫某某,造成被害人莫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7月7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雨天夜间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会车时因对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未减速慢行、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向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8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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