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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沿民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0KM+150M处(松树镇南河村四组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甘H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当事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时苏某某被送至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严重多发伤:1.急性硬膜外血肿;2.多发脑挫裂伤;3.脑疝;4.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5.蛛网膜下腔出血;6.颅内积气;7.颅骨骨折;8.左颞弓骨折;9.蝶骨左侧翼突骨折;10.左眼眶内外侧壁骨折;11.左颞骨骨折;12.鼻骨骨折;13.额骨骨折;14.左顶骨骨折;15.颈椎骨折;16.颈部脊髓损伤;17.额面部多发皮肤挫裂伤;18.左腕关节骨折。2018年10月10日,苏某某经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亲属已通过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分批次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吴某某已无受审能力,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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