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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15时27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BE****号小型轿车沿红桥新区红桥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桥新区**道**层半门口路段处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使所驾车辆与沿红桥新区红桥大道由南向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邹某某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6月14日18时20分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07月14日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第52020612020000000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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