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承德市双滦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冀H9**1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54线44KM+300M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友义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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