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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36分,在河南省济源市208国道(原207国道)1339KM五龙口镇西正村路段,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HM****、豫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违反让行规定,与行人李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吴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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