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村**号,大×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10时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灵官镇方向驶往安仁县城方向,当车行驶至安仁县永乐汽车站门前路段时,恰遇被害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赣******重型仓栅式货车避让不及撞倒刘某某并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50216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犯罪前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50216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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