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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13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经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老城关派出所对面人行横道处时,与行走在人行道横道从左往右横穿公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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