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桃源县漆河镇文昌**街经营名为“福建千里香馄饨”小吃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桃源县漆河镇大桥北路驶往桃源县漆河镇墟场方向,当日18时45分许,吴某某行驶至仙人居委会张拱桥路段时,遇钟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达飞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其前面掉头,由于吴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前方车辆正在掉头时超车,致使小车与摩托车相撞,钟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64万元,该款已由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到位,被害人近亲属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