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20分左右,在洞口县**镇**村路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因操作不当撞倒路边沟渠边上,造成车上乘员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妻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主动至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胡某某系吴某某的妻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