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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同月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K-E****小型轿车,搭乘其女朋友张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二广调高速公路2089KM+580M(涟源市龙塘镇境内)处时。吴某某因过度疲劳驾驶,与前方行车道内由林某某驾驶的湘E-4****中型仓棚式货车发生4****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现场抢救被害人张某某并等待交警的到来。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娄底支队涟源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年10月3日,吴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星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吴某某方赔偿张星方各项损失1099900元并陆续支付到位。当日,张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吴某某谅解。同月23日,吴某某和林某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张星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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